固贷中资本金的出资能力如何分析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申报时,资本金的出资能力、资本金到位、使用情况是必须要进行详细阐述的,后续在放款环节风险部门也是要严格审核的。
央企、大型国企旗下项目的资本金的出资能力分析相对比较简单,本文不做阐述。
城投、房地产企业、大型民企等资质相对弱一点的主体的资本金出资能力怎么分析呢?
当一个项目公司旗下同时存在几个项目陆续要开工建设时,如何清晰分析资本金出资能力呢?
本文以基本逻辑为主,并结合真实案例,深入分析资本金的出资能力。
基本逻辑架构
一、分析项目资金拼盘的完整性
固贷项目可分为“建设期与运营期混合(俗称“边建边卖”)的固贷项目与“建设期与运营期分离”(俗称“建完再卖”)的固贷项目两大类。
前者主要是适用于现金流分阶段生成且需持续投入的复杂项目,此时建设期与运营期混合在一块,如分段投用的项目(如房地产开发项目)、边建设边运营的产业园开发(如用于销售的园区项目)等,这类项目下,总投资=资本金+销售滚投+固定资产贷款;后者适用于阶段界限清晰的传统基建项目(如“铁公基”项目),建设期仅需外部融资,运营期依赖稳定收入。
重资产行业项目(如化工园区),建设期需集中投入且无收益能力,只还息不还本;运营期通过产品销售、收费风实现回款,并进行分期偿还本息。
这类项目,总投资=资本金+固定资产贷款。
二、测算资本金出资能力
要根据项目公司的报表、股东的报表来分析资本金出资能力,第三部分进行详细阐述。
三、核实资本金是否在项目公司报表体现
项目资本金到位后,有无反映在项目公司的财务报表上,资本金的出资数额、出资时点是否与财务报表一一对应起来。
四、梳理资本金的来源及支出情况
1、资本金来源的合规性。
是否是债务性资金、存在本息回购承诺等非合规来源;根据凭证分析资本金到位情况,逐一梳理划款流程,要穿透到底。
2、根据支出凭证,分析资本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贷款配套使用?
根据固贷新规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配套”可以理解为资本金与贷款资金需同步投入项目,且用途需与项目进度匹配,防止资金挪用或比例失衡。
企业自有资金、资本金、自筹资金的逻辑关系
企业自有资金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可以自行支配使用的那部分资金。
项目公司所有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不论该资金来源于债务性融资还是权益性投资。
项目资本金,现在不仅指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其来源扩大到专项债和其他权益工具。
自有资金与项目资本金是有区别的,项目资本金的范围要大于自有资金。
而自有资金中有多少属于项目资本金呢,主要取决于该部分资金来源于股东投入的权益性资金还是债务性资金,如果属于权益性资金那么就可以归属到项目资本金中。
项目资本金不等同于企业的自筹资金,自筹资金的范畴相对广一些,项目资本金一般属于项目自筹资金的一部分,还包括股东借款、专项债、权益型及股权类金融工具。
自筹资金不能直接认定为项目资本金。
项目自筹资金一般指项目公司权益类资金(如股东投入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以及以前年度经营形成的利润留存)加上股东对拟建项目的其他投入(一般反映在报表的负债科目,以其他应付款较为常见)。
企业的自筹资金中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的不能认定为资本金:有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
企业自有资金、资本金、自筹资金等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大体。
如何计算资本金出资能力
项目资本金出资不仅要有现金流,还要符合资产结构逻辑。
项目资本金的出资,首先要从逻辑上判断该资金是非债务性资金,然后再判断其现金流能如何实现。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股东可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由以下几部分:
一是“净利润+折摊”,这部分资金是股东自身的造血能力和实力体现。
二是股东以前年度的积累即累计净资产中可自由支配的部分(名之为可支配净资产)。
三是股东未来从资本市场获得补充的股权性质的资金。
一般以“股东出资能力=可支配的净资产+净利润+折旧摊销+资本市场的权益资金-需偿还的长期融资-其他项目资本性支出”来简单判断股东是否具备逻辑上的出资能力。
案例分析
举例,背景:股东A和B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C,注册资本1亿元,A持股55%,B持股45%。项目公司C旗下有两个地块,分别为C1、C2,地块的土地价值分别为13000万元、21000万元,合计34000万元。
截至2023年末,股东A的净资产为36000万元,净利润850万元;股东B的净资产为9200万元,净利润240万元。
截至目前,股东B仅出资了4500万元,剩余资金(包括注册资本、土地款)均由股东A承担。
如何合理测算、解释股东的出资能力,方能让信审人员认可呢?
要合理测算并解释股东A和B的出资能力,需从以下角度分层分析:
一、股东出资义务梳理
1、注册资本出资
公司C注册资本1亿元,按股权比例:
A应出资:1亿×55%=5500万元(已全额出资)
B应出资:1亿×45%=4500万元(已全额出资)
2、土地款出资
地块C1、C2总价值3.4亿元,假设资金缺口需股东追加投入:
总资金需求=土地款3.4亿–注册资本1亿=2.4亿元
按股权比例,股东应追加出资:
A应追加:2.4亿 × 55% = 1.32亿元
B应追加:2.4亿 × 45% = 1.08亿元
实际情况:B并未追加出资,A承担全部缺口(2.4亿元)。
二、股东出资能力测算
1、基于净资产的静态分析
股东A:净资产3.6亿元,已投入5500万(注册资本) + 2.4亿(垫付土地款)=2.95亿元;剩余净资产= 3.6亿– 2.95亿= 6500万元(仍有出资能力)
股东B:净资产9200万元,仅出资4500万元(注册资本),未追加土地款。
潜在风险:B的净资产不足以覆盖应追加的1.08亿元土地款,需依赖A支持或外部融资。
2、基于净利润的动态分析
股东A:年净利润850万元,若需进一步出资,可通过经营性现金流支持。
假设未来3年留存利润:850万× 3 = 2550万元(保守估算)。
股东B:年净利润240万元,难以短期内补充大额出资缺口(1.08亿元)。
结论:B的持续出资能力较弱,需依赖项目分红或外部融资。
三、风险点及解决方案
1、股东B的出资能力不足
问题:B净资产仅9200万元,无法覆盖应承担的1.08亿元土地款。
解决方案:在股东协议中明确由A代垫资金,并通过股东借款+利息或股权比例调整补偿A的额外投入。
提供B的外部增信措施(如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
2、公司C的资金结构优化
引入项目开发贷:以土地抵押融资,减少对股东直接出资的依赖。
利用预售回款:地块开发后通过销售回流资金,缓解股东压力。
四、实际操作
股东B出资能力不足,只能依托股东A出资,2.4亿元土地款由大股东A全额出资,前提是出资款必须来源于合理合法的资本金,信审部门会穿透到底,深入进行审查
通过相关协议约定明确A的代垫条款、B的增信措施。
综上,股东A具备充足出资能力,B的风险已通过协议和外部措施缓释,项目的资金结构相对稳健,股东整体的出资能力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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