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7-67885230

2021年签署行动协议,追认2015年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结果!

2022年11月24日来源: 投行小兵

【惠柏新材】反向案例!

一、小兵评析

1、在IPO审核实践案例中,关于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都是有人想尽各种办法解释不是共同实际控制人,从共同实际控制人里头努力把自己摘出来。甚至,就算是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跟别人是一致行动人,就算是主动情愿股份锁定36个月,但是也不是共同实际控制人。

2、而像本案例发行人这种情形,却是反其道而行之。原来一直都是杨某和杨某两个人做共同实际控制人,结果2021年两个人和康某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直接往后追认到2015年新三板挂牌的时候一致行动协议有效,从而认定签署协议的三个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3、从小兵完全独立第三方角度来说,从项目承做的方案设计来说,这样的操作完全没有什么必要,对公司治理和IPO审核也没有什么大的帮助。不过,当我看到发行人的解释,我倒是理解这样的处理的:游某和杨某是两位公司原始创始人,且是持股比例最高的两大股东,康某是大股东杨某的女婿,康某是作为接班人培养。

4、背景和理由想顺了,那么我们就重点关注一下这样的情形,审核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1)康某从公司成立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这个事实从来没有变。这个立脚点很好,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的事实没有变,那么以前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结果不准确,现在改正就可以了。

(2)关于康某一开始就是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发行人也做了解释:

①康某从公司设立之初,就作为接班人培养,一直担任重要职务。

②康某2010年就是杨某的女婿了,那就是共同利益关系了。

③康某和另外两个控制人一直保持一致行动。

④康某并没有持有公司股份,认定实际控制人也有先例。

(3)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是为了约束未来的一致行动,而以前的三个人一致行动那就是事实,只是以前认定实际控制人不准确。

(4)这里有非常重要的一点,需要跟大家交代:只要公司股权结构和管理层的事实么有变化,那么实际控制人不同的认定结果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不论是认定无实际控制人还是单一控制还是共同控制。

(5)股转公司发布公告,追认康某是实际控制人,且从新三板挂牌的时候就是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只是对以前三人一致行动事实的一种确认和明确界定,倒也没错。

二、关于实际控制人

康耀伦于2021 年4 月与杨裕镜、游仲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将发行人自2015 年7 月于股转系统挂牌以来的实际控制人由杨裕镜、游仲华更正为杨裕镜、游仲华、康耀伦。

一、康耀伦成为实际控制人的时点和原因

自发行人成立之日起,康耀伦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该事实未发生变更,理由如下:

1、康耀伦在发行人成立之初即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并在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发行人2010 年12 月成立时,杨裕镜与游仲华基于自身年纪较大和培养公司接班人的考虑,将当时在Simonds Homes 任商业运营分析师的杨裕镜女婿康耀伦召回,作为联合创始人共同经营公司,并由其主要负责公司的市场营销工作至今。

2、康耀伦与杨裕镜在发行人成立前已形成共同利益关系根据户口本所载信息,康耀伦于2010 年11 月即与杨裕镜之女结婚,成为杨裕镜的女婿。发行人成立于2010 年12 月,杨裕镜与康耀伦在发行人成立前已成为翁婿,形成了共同利益关系,有利于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和长期稳定发展。

3、杨裕镜、游仲华和康耀伦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在经营决策上即保持一致行动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在发行人成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表决中,杨裕镜、游仲华和康耀伦均保持一致意见,三人事实上保持一致行动,故三人共同控制状态自公司成立以来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4、认定未持股人员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亦有先例经查询A 股市场相关案例,认定未持股人员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亦有先例,比如美亚柏科(300188)、科泰电源(300153)等案例。

5、2021 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不会引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及案例在发行人成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表决中,杨裕镜、游仲华和康耀伦均保持一致意见,三人事实上保持一致行动。为明确三人共同控制发行人的事实状态并进一步稳定控制权,杨裕镜、游仲华和康耀伦于2021 年4 月28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在行使发行人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并最终以杨裕镜意见为准,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第三方行使,协议有效期五年。

同时,该《一致行动协议》并未约定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追认时点等事项,且杨裕镜、游仲华和康耀伦三人共同控制的事实状态自发行人成立以来即有效存在,故该《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不会引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经查询A 股市场同类可比案例, 罗曼股份( 605289 ) 和通用电梯(300931)均于上市申报前补充追认共同控制人,情况与发行人相似。

6、公告系根据监管规定对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更正,不构成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9 规定:“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自2015 年7 月30 日于股转系统挂牌至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在历年定期报告中均认定杨裕镜和游仲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康耀伦即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并在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实际情况不符。且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前,康耀伦已直接持有发行人92.85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34%),并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已全面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主要负责市场营销工作,在公司实际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且系杨裕镜的女婿。

基于上述事实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于2021年4 月30 日在股转系统披露《关于对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的更正公告》,补充追认康耀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公司自2015 年7 月于股转系统挂牌以来的实际控制人由杨裕镜、游仲华更正为杨裕镜、游仲华、康耀伦。发行人的公开信息披露义务始于挂牌之日,故上述更正公告的追认时点为“自公司于股转系统挂牌以来”。上述更正公告仅为对公司在股转系统已披露过信息的更正,而非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具体认定时点的确认,不会引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如前所述,康耀伦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即为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自发行人成立之日起,康耀伦即与杨裕镜、游仲华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三人于2021 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系为明确三人共同控制发行人的事实状态并进一步稳定控制权,发行人于股转系统发布的更正公告系为对公司已披露过信息的更正,并非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1、杨裕镜、游仲华和康耀伦三人均直接持有或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且合计持有的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有实质影响自。

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3、杨裕镜、游仲华和康耀伦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已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予以明确,该协议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共同控制在最近二年内且在发行人上市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各《一致行动协议》情况如下:康耀伦自发行人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全面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公司实际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且系杨裕镜的女婿,实际享有发行人的控制权。为明确三人共同控制发行人的事实状态,杨裕镜、游仲华和康耀伦于2021 年4 月28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一致行动事项、一致行动的程序、争端解决条款等内容,协议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

4、发行人最近二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确定且未发生变化。

 

分享: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