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金【合法合规】出境,非法手段全曝光,真实案例敲响警钟!
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指出:“针对个人结汇以及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此年度总额管理,每人每年分别为等值 5 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会依据国际收支的实际状况,对年度总额予以调整。”
相较海外购房这类大额资金需求,5万美元显然远远无法满足。
那么,究竟存在哪些途径能够将资金转移至国外呢?
一、个人资金出境的合法路径
【个人资金出境】指的是中国公民将资金转移到境外的行为,根据现有规定及实践情况,个人资金转移的合法路径主要有个人购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境内卡境外提现、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返程投资、QDII投资、内保外贷等六种途径。
1、个人购汇
个人购汇是指国家对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允许没人每年度可兑换5W美元等值的外汇。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个人购汇主要用于经常项目和个别资本项目。
购汇原因通常为: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属于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可以在便利化额度内购汇,若超出便利化额度的,提供真实有效的凭证可以在银行直接购汇,如留学、凭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等可以购汇。
资本项目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如QDII,不得利用经常项目从事资本项下的交易,如海外购房和投资。
通过个人购汇的方式实现资金出境,优点是合法安全,但其缺点是可用额度较小,难以实现大额用汇的需求。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这个包括移民转移和继承转移。
移民财产转移,指的是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简称“移民”),将其取得移民身份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指定银行购汇并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财产转移,指的是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通过指定银行购汇并汇出境外的行为。
以上两种转移都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向中国当地外管局申请。
通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方式实现资金出境,优点是合法安全,手续逐渐简便,如取消了财产证明的公证要求,通过审批可一次汇出:
但其缺点是:程序复杂,申请材料准备时间久,牵涉部门多,无法实现资金的及时出境。
此外,若申请主体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100W元的申请,外管局会根据需要向公安部、外交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询证。
3、境内卡境外提现
境内卡境外提现,指的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提现额度内,可在境外直接提现,实现资金出境,境内卡境外提现具有额度限制,包括:年提现额度和日提现额度。
若超出年提现额度,本年以及次年将会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此外,银行会对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自动进行交易信息采集。
此项举措旨在助力外管局完善银行卡境外交易统计,强化对违规交易的监管,并非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
个人持银行卡仍能够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便利地用卡。
境内卡境外提现的优势在于方便快捷,且无需办理审批手续或进行登记;缺点在于存在额度限制,无法开展大额交易,并且其提现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监管。
4、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SPV)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目前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不予受理和批准,但可以利用其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开展投融资。
5、QDII投资路径及衍生路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简称“QDII”),即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简称“证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机构。
因此,目前个人投资者在QDII路径下,可以向不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不同的境外产品。
QDII路径下,投资模式主要是通过获得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向境内自然人投资者募集资金,再用所募集的资金在外管局批准的外汇额度内购汇并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QDII路径自2007年出现以来,在中国政府的鼓励下,一些省市对于海外资本项下的投资进行有益探索,为境内个人和机构又提供QDLP、QDIE、QDII2等投资方式。
其中,QDLP与QDIE和QDII投资模式相似,即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境内机构主体,通过设立基金企业,在获批准的外汇额度内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投向海外市场。
6、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是跨境担保方式的一种,具体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一般涉及四个法律主体: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境内分行、境内分行,其行为模式一般为:借款人向境外分行提出借款申请,由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入境内分行后,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审核后再向借款人放款,其中,借款人和担保人一般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
而担保人主要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另外,境内个人也可以作为担保人,参照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在内保外贷的路径下,在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后,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内保外贷路径下,自然人作为担保人需注意:
在签订 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内保外贷的资金仅用于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禁止虚构贸易背景或投机交易;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将资金调回;
担保人负有尽职调查与监督义务。
因此,个人资金出境,可以通过以上合法路径实现,但由于很多人的法定条件不够或法律意识不强的原因,便会有意无意寻找自资金出境的其他方法,却不知有些方法触犯了法律红线,风险极高。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资金违法出境的法律后果,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以刑罚等法律后果。
二、个人资金出境的非法路径及风险提示
依据外管局于 2018 年 8 月至 10 月的外汇违规通报案例,对于那些对资金出境有所安排的个人来说,主要的外汇违规行为包括:分拆购汇、资金对倒、借助“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刷卡套现买卖外汇等。
上述个人外汇违规行为,倘若情节严重,将会引发刑事处罚。
小港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的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资金违法出境的几种常见路径及其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1、蚂蚁搬家式资金出境及其后果
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管理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W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此细则中设定了个人结汇或购汇的上限为 5 万美元。
正因如此,众多有资金出境需求的机构或个人,便采用蚂蚁搬家式的手段促使自身资金出境,通过分拆的方式实现资金的跨境流动。
【案例】
广东孙某在2016年1月-2017年7月间,利用了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其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转移的资金合计244.62W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孙某的行为无疑是违法了这一规定,构成逃汇行为。
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的人,在关注期内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会被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如本人有效身份证证件及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银行才有可能办理。
因此,如果违反了规定以分拆方式用蚂蚁搬家式的手段使资金非法出境,不仅会别列入“关注名单”,还将面临罚款甚至坐牢的风险。
2、通过地下钱庄买卖外汇资金出境
通过地下钱庄买卖外汇,乃是当下最为常见的资金出境手段,其中最为普遍的当属对敲模式。
这种模式是以在境内和境外银行分别开设不同账户的方式,来非法兑换外币与人民币。
当有客户向地下钱庄寻求兑换外币时,只需按照要求将人民币汇入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内账户,地下钱庄便会通知其境外同伙,将外币汇入客户的境外账户之中。
【案例】
安徽张某通过地下潜在多次买卖港币,合计金额376.24W人民币。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
张某的行为通过某地下钱庄买卖港币的行为无疑违反了这条规定。
因此,通过地下钱庄的手段来让资金出境,轻则会受到警告,严重则会别没收u违法所得、罚款,更严重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了。
3、利用内保外贷手段让资金出境
如前所说,内保外带是一种资金合法出境的方法,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显示,内保外贷方式也是常见的资金非法出境方式之一。
这种方式与前两种违法方式相比,前两种方式一般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为之的,而内保外带本身是法律允许的,但实践中,许多机构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已达到片区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这种行为也被严格监管、审查的。
【案例】
2013年10月-2015年10间,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法《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3.19W元人民币,并处罚580W元人民币。
内保外带虽是法律允许的跨境担保方式,但如果因为银行审核不严,机构投机取巧片区外汇等原因,通过内保外贷手段来让资金非法出境,一经查实,也会面临被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4、虚构贸易背景让资金出境及其后果
这也是很常见的一种资金出境方式,通常表现为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虚假的买卖交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利用虚假或无效的提单来逃避外汇管理机构的监管,将境内资金以支付货款方式出境,这种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案例】
宁波某贸易公司,就因在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1565.3W美元,最终,被处以罚款509.84W人民币,相关责任人以逃汇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面的分析可看到,资金违法出境行为将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轻则警告、罚款,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建玺-国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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