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过程中的刑事风险: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过程中的刑事风险: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前言】
在欺诈发行的案件中,往往存在着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
如果这些工作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涉案债券的发行人以欺诈发行罪定罪,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销的券商相关人员也以职务类犯罪定罪量刑。
本案是2020年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也非常有警示作用。
【基本案情】
利某浙江分所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无注册资本,负责人为黄某。
涉案杨某、陈某、王某、徐某在均是利某浙江分所的注册会计师。
2013年8月,中某通机械制造公司因资金困难,董事长卢某计划发行私募债券融资。
经他人介绍,卢某与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的边某相识,后确定由某券商承销中某通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间,边某向卢某等人介绍了发行上述债券的基本要求,即公司前两年平均净利润应当覆盖发债利息、资产负债率应当在40%-70%之间。
卢某也向边某等人介绍了公司发行债券的目标和公司实际财务情况。
对此,双方一致认为应当对中某通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符合发行债券的要求。
此后,卢某经人介绍与利某浙江分所杨某相识。
杨某以利某浙江分所承接了中某通审计项目,后指派陈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与周某等其他工作人员一并进驻中某通公司进行现场审计。
审计期间,在中某通公司要求下,杨某、陈某将不符合审计要求的巨额账外收入记入营业收入内,对中某通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进行了审计调整;未核实中某通公司提供的股东(卢某)捐赠转成资本公积金的股东决议,对中某通公司资本公积金进行审计调整,大幅降低了负债率。
后,陈某起草了中某通审计报告初稿,但不想以项目负责人名义签名,便与高某商量,让高某代替他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审计初稿上签名。
后杨某、高某等对审计初稿进行了内部审核,两人都有顾虑,便借口两人要出差,安排手下王某、徐某进行签名。
徐某、王某一个未实际参与本审计项目、一个未对中某通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因领导安排,便作为签发人在审计报告上签了名。
2013年12月,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了利某1289号审计报告,对中某通公司2011、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终,中某通公司虚增营业收入3.4亿余元、净利润6,357万余元、资本公积金6,556万余元。
2014年7月前后,中某通公司发行私募债1亿元。
2015年1月,中某通公司暴雷,无法偿付涉案债券,给投资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2016年9月,被告人杨某得知公安机关对中某通债券发行项目展开侦查,便组织高某、陈某、徐某、周某等人多次商议。
杨某等人重新整理了询征函、统计表等程序性材料,更换了《签发单》、《报告书流程控制表》、《追加复核申请表》等内部审核表,还就审计过程等内容进行了串供。
【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承接中某通审计项目,出具了内容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属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
利某浙江分所未出具审计报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审计费用全部归浙江分所,故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杨某作为利某浙江分所副所长和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在整个犯罪行为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被告人陈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和审计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等行为,系直接责任人员。
被告人王某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按审计准则要求草率签发审计报告,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被告人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要求在中某通审计报告上署名,系直接责任人员。
四人均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因所处地位、所起作用不同,但不足以区分主从犯,可在具体量刑时酌处。
杨某、陈某、徐某在案发前实施串供等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判决: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后杨某等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述】
1、什么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源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后经过数次修订,规定在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这一条还规定了另外一个罪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故意犯罪,量刑更重,有两个刑格,分别是五年以下和五到十年;本罪是过失犯罪,相对较轻,只有一个刑格,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实践中,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的案例非常少,只有非常明确的证据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之故意才会认定,如无法查实或证据有瑕疵,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作了修订,特别是加入和强化了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责任。
这次修订主体上在原有资产评估、会记审计、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基础上,增加了保荐机构,并特别列举了“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说明立法对于证券中介结构的态度非常清晰,主打一个“严监管”、“零容忍”。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量刑标准有两个:给国家、公众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例如,直接损失只有10万元,但是引发了受害人自杀的后果,那就属于要追诉的情形。
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一般涉及金额都很大,从金额上很容易达到本罪的追诉标准。
2、背锅侠王某、徐某冤不冤?
本案被告人王某、徐某在整个故事里出场很晚,一出现就被单位领导带到坑里了,安排他们在造假的审计报告上签名。
想必很多人都觉得他们很冤。
这两人当时非常年轻,确实对本案中某通发债项目及审计报告的形成参与很少。
但他们在这起刑事案件中却不冤,因为他们犯了致命的错误。
《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审计报告必须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才视为有效,并规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可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是审计报告生效的必要条件。
注册会计师的签字权是职业身份的象征,代表着职责、承诺,也代表着风险。
王某、徐某在涉案审计报告上签字,是用自己的职业生涯和职业荣誉保证报告中每一个字都是确认过的,都是真实有效的,绝不作假。
而这份审计报告和他们的承诺,被作为交易所和投资者决策的依据,影响了他们的判断,最终给投资人带来了巨大损失。
王某和徐某因签而不审,严重违背了会计师的执业规范,构成本罪的“严重不负责任”,故最终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已经公开的判例中,案发后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会计师基本都被追诉并承担了刑事责任。
再次提醒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签字权是职业荣誉也是风险,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再谨慎。
3、本罪的核心——严重不负责任
从刑法上来看,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重要标准是“严重不负责任”。
只有相关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在工作中,违反工作规范、流程要求和职业操守,未尽职尽责,导致提供的文件严重失实,才会构成本罪。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是证券法对所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活动提出的要求,也是刑法评价这些中介机构是否“不负责任”的参照标准。
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对一百六十条进行了修改,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单独拎出来,放在本条最前面并用“以及”来连接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足以说明立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相关责任的重视。
这与近年来相关的司法判例以及我们在工作中的经验也是吻合的。
本罪不是一个高发罪名,但近五年来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构成本罪的比例非常高,在已经公开的判例中占比接近30%。
本罪名,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也有很高的风险。
另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与欺诈发行罪类似,非常容易引发民事赔偿。
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中介机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采用了过错推定,即要自证清白才能免责。
如果证券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说明是严重不负责任,那么其过错是被刑事案件判决书确认的,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介机构进行赔偿。
【类案参考】
秦某某、陈某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亚太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分所工作人员田某某以亚太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中联物流公司发债审计业务,对该公司2011、2012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胡某某作为该审计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违反审计准则,未尽审计职责,在未履行核实相关财务凭证、合同等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况下,起草的审计报告初稿内容与中联物流公司实际财务状况严重不符,导致虚增营业收入人民币4.2亿余元、利润8,800余万元、资本公积6,500余万元。
被告人陈某、秦某某作为此次发债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先后负责对胡某某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
陈某、秦某某均未尽审计勤勉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以亚太事务所有限公司名义出具含有上述重大失实财务数据的审计报告并签名确认,致使中联物流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成功。
收取的约30万元审计费用由亚太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安徽分所按比例分成。
2016年7月债券到期后,中联物流公司无力支付0.9亿元债券本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告人秦喜胜、陈浩、胡荣庭均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董博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委托,在由被告人刘某荣、徐某文具体负责对A公司及其子公司B在1999年度和2000年度的财会报告进行审计中,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未实施有效的询证、认证及核查程序,在不辨别真伪、不履行会计师事务所三级复核有关要求的情况下,仍先后为A公司出具了1999年度、2000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A公司虚假的财会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造成投资者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被告人均依法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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