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上市涉税问题及应对方法
与国内相比,在境外上市要显得更为简单快速,且上市成本较低、可帮助企业走向国际化等等优势都在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奔赴境外上市。
但由于市场不同,在不同的国家地区的规定下,企业需面对的税务问题也有所差异,并且在境外上市时,企业往往需要搭建上市架构,而不同的架构下所面临的涉税情况也各不相同。
那么究竟会遇到的税务问题有哪些,企业又该如何解决和应对呢?
和小信一起往下看吧。
一、境外上市搭建架构方面
1、不同架构搭建下可能会遇到的税务问题
红筹架构
1)搭建架构中
在红筹架构搭建的过程中一般并不会有税金的产生,但会产生少量的工商注册及代理等相关费用,税费基本都会在架构搭建完成后发生。
2)搭建架构完成后
股权关系
架构搭建完成后,需将境内经营实体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搭至境外建立的实体控股公司,这个过程中或会产生税费。
即在实际控制人将经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实体时,如涉及账面的未分配利润,该股权转让行为可能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境外间接转让境内公司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实际若来源于境内的资本利得,也需自行在境内缴税,该所得税税率标准通常上限为25%。
境内股息汇出
境内实体向境外控股主体汇出红利,需缴纳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方面也与地区相关,如果汇出地区与中国大陆无税收协定,则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与中国大陆有税收协定,则适用5%-7%的预提所得税。
向境外支付借款利息
该部分也需支付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企业境外上市后即将境外上市融资所得通过借款通道汇入境内,并在未来以相反方向汇出利息和本金,对于境内经营实体公司的经营所得还可能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名义对外汇出,实现在境外分红派息。
员工境外的所得
企业需对员工在境外停留时间进行提前规划,员工在境外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则可能涉及到是否需在境外缴税。
停留时间过长可能会需要在当地缴纳所得税。
股权激励
因股权激励等原因,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部分员工将会成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股东,该部分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的产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后续转让股票(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企业来说,实施股权激励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能否在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主要规则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18号公告”)。
根据18号公告,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公司可根据该股权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在上市主体对其分红或股票在交易所买卖过程中将产生税费也是需要企业注意。
2、VIE架构
服务费方面
在VIE 中,其本质上是将境内实体的收益以咨询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WFOE(外商投资企业)。
该协议中,WFOE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会被认为是技术合同的一种,因此也需要交印花税。
提供咨询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咨询费属于业务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对于境内实体来说,尽管咨询费等于其利润,但是该费用作为成本列支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股权关系
由于WFOE与境内实体之间并无股权关系,因此上市公司境外募集的资金需要通过借款的方式提供给境内实体,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若产生利息则应当作为WFOE收入,即便没有利息有些税局仍然会按照公允价格来认定公司获得利息收入。
而针对股息汇出方面,则另可能涉及特许权使用费,适用预提所得税10%。
关于股权转让方面,境外股权转让可能涉及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而导致在境内产生纳税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转让境外公司股权缺乏合理商业目的,且构成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时,会被认为在中国具有纳税义务。
同时,境内实体股权转让也需缴纳所的税,该所得税税率标准通常上限为25%。
利润分配
1)香港公司股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WFOE向境外公司分配利润需要预提税,税率为10%,但根据大陆与香港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安排, WFOE向香港公司分配利润预提税率是5%。
这也是为什么境外上市中通常会设立一家香港公司作为WFOE的股东。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法规,对于架构中将香港公司作为最后中间层的企业来说,如果不具备实质性经营活动,则可能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根据9号文第四条确立的“安全港”规则,股息若是来自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所得,可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因此,若香港控股公司被穿透、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则境外上市的公司应在税收上被视为“受益所有人”,而开曼与中国并未签订税收协定,应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以10%税率扣缴预提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开曼公司或BVI公司通过分配收到的红利无需在当地纳税,BVI向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该部分来自境外的股息收入需自行申报并缴纳20%所得税。
3)避免双重征税无论企业选择何种方式,都需注意,虽然控股公司或上市主体公司搭建在境外,但若对其仍按境内公司进行管理,其主要管理人员是境内居民、重要财务决策及人事任命在境内完成,会计账簿、董事会会议纪录也在境内保管,对此情况,仍可能需要按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内纳税,特别是在境内实体股权转让过程中,即便不实际支付对价,税局也可能以公允价值认定获得收入,进而要缴纳所的税问题。
但按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议,虽然可避免双重征税,但已完税凭证在境外抵免需满足一定条件,在搭建架构时都应考虑该因素,避免企业被境内外双重征税。
2、其他方面
境外上市中其他税务问题
1)因境外交易产生的间接转让
企业如在上市前后通过境外交易寻求减持或退出,就会触发海外架构中的境内全资子公司以及VIE公司的股权被间接转让,此时需要额外注意“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影响。
对于间接转让的税务处理各地税务机关之间存在差异,关于间接转让是否征税、征税的实际税负率等。
也因此可能会造成同一项间接转让交易,在不同计税方案下的税款结果差异较大。
同时“7号公告”中有一项“安全港”的规定,即二级市场的非居民投资人在发生减持/退出时,可以豁免其中国纳税义务。
2)个人股东
如个人股东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减持或取得股息收入,即使该公司不向自然人进行所得分配(即利润保留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基于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和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中国税务机关也可能通过分析识别金融账户数据进而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3)股权激励
以境外主体来实施股权激励,无论是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还是境内运营公司股权激励费用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在实操中皆存在不确定性。
在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上,通常涉及两个环节:行权/解禁环节:按照“工资、薪金”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税率上限为45%)减持/退出环节:按照“财产转让”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税率为20%)
4)把握税收优惠政策
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而拟在境外上市企业,如果其从事科技创新类活动,有机会享受国家现有支持创新和科技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但需注意的是要把握好收益与风险的平衡,兼顾其规范性和合规性。
二、企业应该考虑的税务风险
1、境内税务风险
境内企业需首先关注境内公司本身的中国税务合规性。
我们国内的税收法规较为灵活,变化迅速且相对具有不确定性,对企业来说,对于相关规定实时跟进更新的要求较高,企业需对税收法规发展的方向和具体政策有一定了解,并对其进行预先规划,尽可能排除因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从而给企业留下税务方面的相关风险。
2、海外税务风险
如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在海外也具有实质运营和业务布局的情况下,企业需了解并遵循当地的税收法规规定,其次企业也需要关注中国境内运营主体与海外运营实体之间的关联交易安排和规划,以更好的控制相关风险的发生。
三、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1、企业需具有税务思维
企业都必须在税务合规建设中投入足够的精力,确保交易结构设计、财务规划、税务安排具备内在逻辑一致性,企业进行税务合规建设,应同时具备法律预警思维、财务合规思维及税务管控思维。
2、提前规划
税务方面的问题会对企业的上市进程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企业应进行提早规划适时对企业的财税情况进行检查,并就发现的风险及早进行改善,避免在上市筹备期出现需要付出较大税务成本换取上市准备如期进行。
3、财务规范
企业财务的规范化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日常中做到税务合规合法,保障企业上市中的税务规范性,可以有效防范违法违规的涉税事项发生,以保障企业顺利通过上市审核。
4、股东思维意识的加强
伴随着CRS信息交换、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等和信息联网的落地,对于拟境外上市企业个人股东的税务风险也日益显露。
因此,企业应有将公司架构和运营与股东充分沟通,提高股东的税务思维意识,以实现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和税务效率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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