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7-67885230

金融不良债权如何用好诉前保全这把利刃?

2024年04月30日来源: 彰平合同说

银行打官司的目的只有一个,通过国家强制力逼迫债务人还钱。

债务人在得知被诉后,往往会条件反射般地转移、隐匿财产,等到执行之时,已人去楼空。

胜诉仅意味着拿到了一纸判决,是否能执行到位,还得看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诉讼保全制度孕育而生,尤其是诉前保全,对于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有着立竿见影的作用。

一、何为诉前保全

保全分为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诉前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前,由债权人提出保全申请,其与诉讼保全仅是提出保全的时间不同,其他别无二致。

关于诉前保全的要点:

1、债权人申请保全的时间是在提起诉讼前或者申请仲裁前。

这里提示,约定商事仲裁的案件,同样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

2、债权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选择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时,应根据案件情况,做出准确判断,有助于提升保全的效率。

对于金融债权,一般会约定管辖,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权法院。

金融机构申请诉前保全的,有以下选择:

①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

②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③约定的管辖法院。

3、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诉前保全,法院既未进行立案审查,更未对案件进行审理,而保全措施会限制被申请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申请人的官司最终败诉了,保全措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此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保障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赔偿。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担保形式是申请人购买保险公司的保单,即诉讼保全责任险。

一旦保全错误,由保险公司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对于银行的不良债权,银行提供担保更为简单,银行向法院出具一份担保函即可。

谁都知道,银行不差钱。

4、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

诉讼保全虽是在案件受理前做出,但立案庭也会审查申请人的相关证据,对于案件复杂、证据明显不足的申请,立案庭是不会准许诉前保全,而是向债权人释明,采取诉讼保全。

也就是先立案,确定审判法官,原告向审判法官提出诉讼保全。

审判法官根据对证据的审查、案件结果的预判、拟保全财产的状况等因素,判断是否准许保全,以及采取何种担保方式。

5、申请人必须在30天内提起诉讼。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为何要做诉前保全

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采取的保全措施多为诉讼保全。

随着大家维权意识的增强,老赖规避法律的意识也在增强。

为了方便诉讼,提高审判质效,最高院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运行了诉讼服务系统。

当案件在系统上显示受理成功的同时,该系统会自动向原、被告的手机上发送受理通知(手机号码是由原告提供)。

受理通知上会清楚的显示谁提起的诉讼,哪个法院管辖,标的是多少等信息。

被告第一时间知晓了被诉信息,潜意识里会冒出“我该如何转移财产”的念头。

然后找身边的高参询问如何操作。

等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时,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已大功告成。

所以,诉前保全的优势就凸显出来了,在案件未受理前,被申请人未觉察时便采取保全措施,成功率会大大提高。

三、诉前保全实施中的问题

前文所述,诉前保全措施有很大的优势,但为何实践中运用的却很少?

以笔者的审判经验判断,在所有的保全措施中,诉前保全措施连一成都不占!

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因素:

1、工作量大,办案人少。

法院一般是由立案庭负责审查诉前保全的申请,对于符合保全条件的,做出保全裁定。

然后由立案庭派人实施保全行为。

也有的法院立案庭出保全财产,执行局负责实施。

立案庭主要的工作是审查起诉材料,进行诉讼立案。

法院不得拒绝裁判,还要求在审限内结案,便会出现大量的诉讼案件审结以后,汇集到执行部门。

各种原因,执行效率低下,流入执行池子里的案件越积越多。

诉前保全工作更是增加了执行部门的工作量,所以立案庭、执行局并不感冒这类增量业务。

2、法院之间互相扯皮。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案件审理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受理诉前保全。

既然上述法院都可以做这件事,就会出现相互推诿,找各种理由拒绝的情况。

3、没有财产线索的申请一律不受理。

法院自2016年开始搭建查控系统,现已囊括银行账户、不动产、机动车、社会保险、公积金、工商信息等在内的相对完整的查控平台,由执行法院网上发出申请,上述财产的管理部门迅速回函。

执行法院根据回函确定要查封、冻结财产的,送达保全的法律文书,相关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配合查封、冻结。

该查控系统主要运用在执行环节。

部分法院允许在诉讼保全中适用查控系统摸查被告财产。

很少有法院允许申请人在诉前保全中使用查控系统,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自己想办法提供被申请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否则,诉前保全不受理。

四、金融机构如何做好诉前保全

金融不良债权具有证据完善规范、权利义务明确清晰、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等特点,比较适合诉前保全的条件。

金融机构如何充分利用诉前保全措施提高清收成效?

根据金融不良债权的特征,结合当前司法现状,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树立每案必保的意识。

客观讲,盲目的要求每笔不良债权都去申请保全,是不切实际的。

这里我们强调的是保全的重要性,金融机构内部要树立这种保全的意识,只要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就应积极推动保全工作。

第二,保证贷前调查的质量。

前文所述,多数法院只受理有明确财产明细的诉前保全申请。

金融机构应利用自身优势,把贷前调查工作做扎实,重点摸清债务人、保证人名下或关联的财产明细,记录在档。

一旦贷款转化为不良,积极启动诉前保全措施,能顺利通过法院的审查,快速保全相关财产。

第三,建立内部监督的机制。

金融机构针对已确定启动诉讼的不良贷款,应当指定内部管理部门制作诉讼档案,将拟提交法院的诉讼材料备份建档,其中应包括财产明细、保全申请等。

对于应保未保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案件,根据客户经理、诉讼代理人、贷款经办机构以及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各自的过错程度,启动内部问责制度。

第四,争取司法机关的支持。

诉前保全最核心的优势就是“快”,如果向法院提交了申请,并提供了财产线索,而迟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很可能功亏一篑。

金融机构管理层要与法院的院领导无缝对接,必要时可通过地方政府部门协调关系,争取法院的政策支持。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指定相关责任人专门负责诉前或诉讼保全工作,提高沟通的效率和质量。

举例说明,某银行在主城区有50家支行,若这50家支行分别派出信贷员去法院沟通保全或起诉,一是这些信贷员不懂流程和法律,二是办案法官没有耐心去反复解释办理条件,会出现严重的沟通障碍,导致无法开展诉讼业务的情况发生。

切忌各自为战,要化整为零,提高成效。

分享: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