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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无偿划转涉及的印花税问题

2023年11月23日来源: 桥小水的财税小屋

在企业并购重组的过程中,几乎不涉及印花税的优惠政策,所以,只要属于印花税税目范围的,大部分情况下都需缴纳印花税。

我们在日常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股权无偿划转的问题,如政府机构将某国企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另一国企,集团公司把某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另一子公司。无偿划转是中国所特有的为国企定的一种交易方式,因为从理性经济人的思维,不大可能把自己持有的股权无偿给别人。按照交易双方不同的类型,股权无偿划转一般会涉及三种印花税税目,第一是产权转移书据,第二是营业账簿,第三是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第一条规定:“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在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下,涉及的是印花税税目是证券交易税目,目前的是税收政策是比较明确的,即第一满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行为,第二满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才不需要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其余情况均需征收。

征收是单方面征收,出让方缴纳,受让方不缴。

二、营业账簿

无偿划转股权,一般发生在国企之间和集团内公司之间(关联方),受让方一般会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所以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第十一条“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目前关于股权划转涉及的营业账簿印花税问题,没有具体的免税规定。

根据财税〔2003〕183号文,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虽然有“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的规定,但只是针对特定项目的免税规定,即国有股权划转是充实社保基金为目的,其余并不适用该免税规定。

由于印花税是地方税,也存在一些针对地方行为的特殊案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金正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20号),“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对经政府批准,北京市金正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因金源投资管理公司等22家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归其所有而增加的132754万元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铝业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2号),“(二)新成立的中铝股份在设立资金账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等。

国税函〔2001〕1020号、国税函[2001]1022号只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免税政策,并不是全国通用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如果是政府主导的国有企业之间的股权无偿划转,可以参照这些政策与政府、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争取获得印花税免税认可。

三、产权转移书

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主要对应的是非上市股权的无偿划转,是否征收印花税在实务中充满争议。

如果是政府机关将其持有的国企股权无偿划转给其他国企,此过程一般不会涉及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印花税,因为政府的批复文件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畴。

如果是国企之间、集团内公司(关联方)之间的非上市股权无偿划转,通常可能会涉及到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股权转让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征税范围。

但是股权无偿划转是否会涉及到印花税,在实务中是有争议的。

有观点认为,股权无偿划转不涉及印花税,因为印花税是正列举的税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产权转移书据涉及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股权无偿划转不在列举的范围之内,不属于股权出售,不征收印花税。

有观点认为,股权无偿划转涉及印花税。如果取得股份对价,实质也是股权出售,只是获取的对价不是货币,而是被划转企业的股份;如果没有取得对价,实质上属于赠与,也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有观点认为,股权无偿划转因双方签订的是股权无偿划转的协议,“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是0元,故划入方就该协议计算的印花税也为0元。

有观点认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凭证上列明的金额。

无偿划转在应税凭证上并没有列明金额,对此,《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如果没有实际结算,则要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也有观点认为,无偿划转如果是划出方获得股份支付,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划入方计入“资本公积”,可以视同“出资”行为。

关于以股权出资行为,大部分情况下是被认为不征印花税的。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曾做出相关答复,“根据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你公司以所持股权增加对全资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可以不视为股权转让,不征收印花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渝地税发〔2017〕81号)

四、明确政策,统一口径  对于用房地产、股权进行的投资,房地产、股权承受方除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股本)公积外,不再支付任何经济利益的,属于投资行为,不认定为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在实务中,股权划转到工商登记部门去做变更登记时,有些地方相关部门是不理解什么叫划转的,所以也不认可《划转协议》,而是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格式合同提交《股权转让合同》方可进行登记,这个时候可能被要求缴纳印花税的可能性更大。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大部分税务机关还是将“无偿划转”作为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征收范围。

但是股权无偿划转是否会涉及到印花税,在实务中是有争议的。

有观点认为,股权无偿划转不涉及印花税,因为印花税是正列举的税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产权转移书据涉及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股权无偿划转不在列举的范围之内,不属于股权出售,不征收印花税。

有观点认为,股权无偿划转涉及印花税。如果取得股份对价,实质也是股权出售,只是获取的对价不是货币,而是被划转企业的股份;如果没有取得对价,实质上属于赠与,也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有观点认为,股权无偿划转因双方签订的是股权无偿划转的协议,“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是0元,故划入方就该协议计算的印花税也为0元。

有观点认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凭证上列明的金额。无偿划转在应税凭证上并没有列明金额,对此,《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如果没有实际结算,则要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也有观点认为,无偿划转如果是划出方获得股份支付,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划入方计入“资本公积”,可以视同“出资”行为。

关于以股权出资行为,大部分情况下是被认为不征印花税的。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曾做出相关答复,“根据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你公司以所持股权增加对全资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可以不视为股权转让,不征收印花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渝地税发〔2017〕81号)

四、明确政策,统一口径  对于用房地产、股权进行的投资,房地产、股权承受方除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股本)公积外,不再支付任何经济利益的,属于投资行为,不认定为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在实务中,股权划转到工商登记部门去做变更登记时,有些地方相关部门是不理解什么叫划转的,所以也不认可《划转协议》,而是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格式合同提交《股权转让合同》方可进行登记,这个时候可能被要求缴纳印花税的可能性更大。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大部分税务机关还是将“无偿划转”作为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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