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外业务如何应对资本新规下的冲击?
表外业务在五级分类、减值计提和资本计量三方面的范围大致相当,但在实务中也可能存在差异。
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对公贷款承诺,如果在管理上无法达到“豁免条件”,CCF将由0%上升到10%,需要金融机构从业务产品设计、审批条件、合同条款、放款审核、风险监控、流程控制、系统控制等方面全面提升管理能力。
一年以内的国内信用证CCF由20%调整到100%,存量业务的资本占用大幅上调,新增业务规模可能会减少,但长期有利于国内信用证业务回归真实业务本源,促进国内贸易融资和供应链业务良性发展。
个人循环额度的计量范围,明确将从信用卡扩大至未使用的个人循环贷款授信额度,将对支持循环额度的自营贷款和联合贷业务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纲要
一、表外业务在五级分类、减值计提、资本计量上的范围差异
二、表外项目资本计量规则变动对导致对应业务的资本要求显著上升
三、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或将需要计算资本要求
四、个人循环额度未使用部分的资本计量规则向信用卡对齐
五、国内信用证的CCF从20%调整到100%的原因和影响分析
一、表外业务在五级分类、减值计提、资本计量上的范围差异
1.1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其中:“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承诺等按照约定承担偿付责任或提供信用服务的业务”。
本文讨论的范围将限定于“担保承诺类”表外业务,下表是《20号文》对此范围的定义:
业务类型 |
定义 |
主要业务品种 |
担保类业务 |
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 |
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 |
承诺类业务 |
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 |
贷款承诺 |
其中,对于贷款承诺,根据做出承诺的确定性,可以进一步分为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和可撤销的贷款承诺。
1.2 表外业务的风险分类范围、资本计量范围和减值计量范围
《20号文》第三十三条对表外业务的风险分类、减值计量和资本计量分别提出要求:
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地进行风险分类,并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结果,及时动态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充足计提减值准备。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资本监管相关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审慎计算表外业务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计提资本。
这一条规定是否意味着表外业务的风险分类、资本计量和减值计量的范围完全一致了呢?我们认为三者大致相当,但在实务中也可能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一条要求:“对于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企业在应用金融工具减值规定时,应当将本企业成为做出不可撤销承诺的一方之日作为初始确认日”。同时,《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预期信用损失法适用于……以及财务担保合同、贷款承诺等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项目”。根据上述要求,银行在减值计量实务中几乎没有将可撤销的贷款承诺计入减值计量范围内的。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承担信用风险”这一表述,与《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相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12版资本办法》)或《征求意见稿》未对需要计算信用风险RWA的表外业务范围进行定义,但列出了具体的表外项目类型。其中,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也可能需要计算资本要求(详见本文第三章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就表外业务的风险分类范围、资本计量范围和减值范围比较而言,表外业务的资本计量范围是最大的,甚至一些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也需要计量资本要求;而由于可撤销的贷款承诺在实务中一般不在减值计量范围内,表外业务的减值计量范围是最小的;表外业务的风险分类范围则介于其中,从监管要求看至少应与减值计量范围相同,从管理要求看则建议考虑向资本计量范围靠拢。
二、表外项目资本计量规则变动对导致对应业务的资本要求显著上升
2.1 什么是信用转换系数CCF?
通俗的说,信用转换系数(CCF)是衡量表外项目转表内资产的可能性系数,首先用信用转换系数将表外项目转换为表内项目,再根据表内项目的风险权重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
在权重法和内评法下,表外业务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公式如下:
权重法:RWA=((名义本金-保证金)*CCF-减值)*风险权重
内评法:RWA= K(PD, LGD)* 12.5 *名义本金* CCF
依据上述RWA的计量公式可以看出,CCF系数的调整会对RWA的计量结果产生线性比例的影响。(上述公式为简洁示例,未考虑缓释拆分等复杂情况。)
2.2 表外项目新旧资本计量规则对比
201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明确在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中,需按照《2012版资本办法》中规定的表外CCF系数,计算分母项中的“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并将表外项目中“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CCF由0%调整为10%。
但相较于资本充足率的约束,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尚未明显受到杠杆率的约束,因此此前《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对贷款承诺业务CCF的这一调整并未引起商业银行过多的关注及重视。
在《征求意见稿》中,已将原《杠杆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计量要求纳入附件,并对各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CCF)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
对于承诺类业务:
1、调整了贷款承诺业务的CCF:
对于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除部分满足条件可免于计量表外项目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承诺业务外,CCF由0%上升至10%;
对于其他贷款承诺,取消了现行法下需依据原始期限确定CCF的判定方式,对其他贷款承诺统一设置CCF为40%;
2、调整了未使用的个人循环贷款授信额度、信用卡授信额度的CCF:
对于一般未使用额度,CCF由50%下降至40%;
明确了未使用的个人循环贷款授信额度的CCF,将采用与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一样的CCF;
3、明确了对于除贷款承诺、未使用的个人循环及信用卡授信额度、票据发行便利、循环认购便利外的其他承诺类业务,CCF为40%;
项目 |
现行法 CCF |
征求意见稿CCF |
2.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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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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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要求,可豁免的对公贷款承诺(零售不可豁免) |
0% |
0% |
2)不可豁免的贷款承诺 |
0% |
10% |
2.2.其他贷款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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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 |
20% |
40% |
2)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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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未使用的个人循环贷款授信额度、信用卡授信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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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未使用额度 |
50% |
40% |
2)符合标准的未使用额度 |
20% |
20% |
2.6.其他承诺 |
/ |
40% |
对于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
1、调整了一年以内国内信用证的CCF:由原来的20%上升至100%;
项目 |
现行法 CCF |
征求意见稿CCF |
4.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 |
||
4.1.国内信用证 |
20% |
100% |
4.2.其他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 |
20% |
20% |
三、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或将需要计算资本要求
3.1 什么是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
《征求意见稿》正文第八十三条(二):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是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撤销,或由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可以有效自动撤销,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商业银行带来成本的贷款承诺。商业银行必须证明其能够积极监控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并且其内控系统足以保证在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时能够取消贷款承诺。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资本监管政策问答》(2013年33号文)中关于“如何保证商业银行能够随时无条件撤销相关的贷款承诺”的问答回复、《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对“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定义,均纳入至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定义中,更加明确了认定范围,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管理思路。
(资本监管政策问答:“《资本办法》第七十九条(二)中规定:“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0%”。如何保证商业银行能够随时无条件撤销相关的贷款承诺?
答:为保证0%的信用转换系数仅用于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商业银行必须证明其能够积极监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并且其内控系统足以保证在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时能够取消贷款承诺。”)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是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书面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撤销,或由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可以有效自动撤销,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行带来成本的承诺。)
3.2 资本计量规则及可豁免的要求3.2.1 资本计量规则
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从0%提升为10%,同时《征求意见稿》在附件11表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计量规则中,提及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以外的其他表外证券化风险暴露,按其表外名义金额扣除减值准备后乘以100%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如果支持便利提供方的全额受偿顺序优于基础资产池支持的其他债权,且该支持便利是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则其未提取部分可采用信用风险权重法下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否则应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3.2.2 可豁免的要求
在《征求意见稿》附件3第二章第五条列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贷款承诺可免于计量表外项目风险加权资产:
1.商业银行未就该贷款承诺收取任何费用。
2.客户每次提款时均要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
3.无论客户是否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条件,商业银行都有权利决定是否放款。
4.商业银行应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客户每次提款前,都应对其最新信用状况进行审查。
5.商业银行交易对手为符合本办法附件2公司风险暴露定义的主体。
3.3 相关影响及应对措施3.3.1 监管规则变动影响分析
对于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由于以前CCF为0%,在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计量方面,计与不计对RWA结果没有影响,因此一些银行在这一块业务的管理、统计和核算方面可能相对粗放。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CCF提升为10%后,此前相对粗放的管理很可能将不再能满足监管要求。
3.3.2 应对措施相关建议
监管对“可豁免的要求”不仅仅需要商业银行从系统层面识别“可豁免”的条件,还潜在需要从业务合同和业务实质层面进行评估,调整业务放款审核流程,加强贷后对客户信用情况的监控等。对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状况监控能力和放款前审查的频率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四、个人循环额度未使用部分的资本计量规则向信用卡对齐
4.1 个人循环额度未用部分
现行法下,对于类似个人循环额度性质的业务中,只有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纳入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即仅包含信用卡业务。
而《征求意见稿》将范围扩大至未使用的个人循环贷款授信额度,即除了传统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之外,还包括借款人在银行核定的额度内可循环周转使用的部分,可能涉及支持循环额度的联合贷、自营贷款等业务。
4.2 相关影响及应对措施4.2.1 监管规则变动影响分析
《征求意见稿》将计量范围从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扩展为未使用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很可能整体提升对个人循环授信额度业务的资本要求。
根据这一要求,银行有可能需要将同一客户的个人循环贷款和信用卡未使用额度进行汇总,打通同一客户在不同系统之间额度信息,这将大幅增加银行统一客户识别和额度管理的要求。此外,由于额度叠加的因素,可能会有部分属于符合标准的信用卡额度变成一般未使用额度,带来CCF上升,信用风险RWA增加。
4.2.2 应对措施相关建议
个人循环额度的分布重检与管控:银行有必要重检和分析新口径下个人循环额度的分布情况,需要做好个人额度的计算,合理控制同一授信对象授信未用额度超过100万的占比。
关注存在币种错配情况的发放额度:按照监管要求,对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贷款(即贷款金额与债务人收入币种不同),表内部分权重将上升到150%,对应表外部分的资本占用也将增加。建议关注该类业务的循环额度,或在利率等方面予以差异化管理。
五、国内信用证的CCF从20%调整到100%的原因和影响分析
5.1 一年以内国内信用证的CCF从20%提高至100%
国内信用证作为一种具有我国特色的贸易支付结算方式,因为业务操作便利性高、资本占用相对较少等原因,在过去几年中得到快速发展。
根据《2012版资本办法》,一年以内的国内信用证作为“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CCF为20%,而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性保函等产品作为“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CCF为100%,“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即没有贸易背景)CCF为50%。因此,在其他条件都一样的情况下,开立一张一年以内的国内信用证要比开出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要节省80%的资本占用。
在《征求意见稿》中,在“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项下,将国内信用证的CCF提高到100%,而其他项目维持在20%,引发业内广泛关注。
5.2 解读及影响分析
根据国际版巴塞尔协议III:A 20% CCF will be applied to both the issuing and confirming banks of short-term self-liquidating trade letters of credit arising from the movement of goods (eg documentary credits collateralised by the underlying shipment).
可见,要适用20%的CCF,信用证需满足3个条件:
短期,即一年以内;
产生自货物的转移,也就是要求真实的货物贸易背景;
自偿性,即实质上由贸易中的货物提供了抵押担保。
根据2016年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且适用范围为“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这里包括以下2个要点,与分析国内信用证资本计量要求相关:
国内信用证本质上是附带条件的、但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其条件是“相符交单”;
国内信用证目前不仅可以用于货物贸易,还可以用于服务贸易。
“相符交单”的认定在银行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实务中是一直以来的难点,特别是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真实性检查,几乎没有绝对有效可靠的方法,因此实务中银行可能主要根据单据“表面真实性”完成“相符交单”的认定,并以此履行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背后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在实操中难以确认,这是不满足CCF为20%的一个原因。
目前的国内信用证除了应用于货物贸易,还可以应用于服务贸易。由于没有货物实物的抵押担保,缺少了巴塞尔协议要求的自偿性,这是不满足CCF为20%的另一个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一年以内的国内信用证采用与银行承兑汇票等“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相同的、100%CCF,可能是监管认为最为审慎,也最符合该业务实务性质和风险特征的规定了。
由于短期国内信用证CCF的上调,该业务资本占用相对较少的优势将不复存在,该业务发展势头会受到明显遏制,这或将有利于国内信用证业务回归业务本源,促进国内贸易融资和供应链业务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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