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邮寄催款通知只能用EMS吗,顺丰、中通等一般快递公司行不行?
一、有学员向我咨询:
孙律师,你好,有人说债权人邮寄催款通知只能通过中国邮政的EMS,通过顺丰、中通等一般快递公司是不行的,法院不认可,这个说法成立吗?
二、孙自通律师解答:
对于这个说法我认为得辩证的看,实务中这个说法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最高院的一个案例引发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4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以下简称丹阳农行)因与丹阳珍品八宝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宝酒公司)的债务纠纷问题,多次通过信件向八宝酒公司主张债权,其提交的证据是2009年4月1日通过顺丰公司向八宝酒公司寄送邮件的寄件存根。丹阳支行认为,其通过邮寄催收的方式依法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而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均认为,顺丰公司并非邮局,仅是一般快递公司,丹阳农行应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到达八宝酒公司,但是丹阳农行并未提交,丹阳农行未有效催收债权,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其他类案
1: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与卢新华、李永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终3508号】中,镇江中院也认为:“顺丰速运并非邮局,而是一般快递公司,农行镇江新区支行提交的顺丰快递寄件存根仅能证明其将债务催收通知交付顺丰速运,因未能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债务催收通知已经到达卢新华、李永祥、施文虎,故不能认定农行镇江新区支行在2009年3月13日向卢新华、李永祥、施文虎主张了权利,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其他类案
2: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张家口市银座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7民终288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4号案例出来后,有些文章将其解读为:债权人不能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债务催收通知,否则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这个说法是对该案例的误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丹阳农行通过顺丰邮寄催收通知的行为是否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根据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效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备注:现在《时效规定》已经修改,目前该条为第八条)这里的标准为“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不是说只要“发送”或者“邮寄”了就认定主张了权利,权利人需要证明“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才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4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丹阳农行其2009年4月1日向八宝酒公司主张债权是通过顺丰公司寄送邮件,其证据为顺丰公司的寄件存根。该证据能够证明丹阳农行已将邮件交邮,但是不能证明邮件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八宝酒公司。据此,最高院最后认定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主要是基于丹阳农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邮件已经送达,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要件,并非简单地因为快递公司为一般快递公司,认定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另外指的一提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4号一案中,最高院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根据《复函》的规定,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最高院引用该《复函》的目的并非意在否认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文件的效力,而是为了说明本案债权人在没有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到达的情况下,又同时不属于复函中特定的邮寄方式——邮局特快专递,因此,不具备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根据《复函》的内容,实际上默认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发出信件则视同产生了“送达”的效果,这似乎与《时效规定》的规定相矛盾,可能的解释就是邮政特快专递作为国家队,公信力更高。
虽然《复函》不是司法解释,只是针对个案的复函,但在一定范围内的具体案件中仍具有参考价值。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发出信件就一定能被认定为主张权利吗?这也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未来我们会撰写专门的文章来探讨这个问题。实务中,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催款通知,有被法院认可的案例:在湖北神农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新磷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893号】中认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受张闻弢委托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律师函》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邹伟在《律师函》中备注“原件通过顺丰收到”,表明邹伟已签收了《律师函》,张闻弢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神农磷业公司主张了权利。”在庄毅、大庆市中科汇银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2543号】中,最高院认为:“2017年7月20日,中科招商公司将向庄毅催款的函件邮寄(备注:通过顺丰)至东洋之花公司,且该邮件已签收。
虽然庄毅主张其已于2013年4月离开东洋之花公司,东洋之花公司的注册地址不能作为向其送达的有效地址。但是截至目前庄毅仍担任东洋之花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邮寄单上收件人填写的也是庄毅的名字及其联系电话。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东洋之花公司为庄毅的工作单位,上述邮件寄至东洋之花公司被签收后,可视为向庄毅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并无不当。”
在西安鼎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陕西粤海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2183号】中,法院认定:“本案虽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催收通知,但同时还对该邮寄催收过程进行公证,能依此认定债权人向被告主张了权利。故对被告提出该次邮件催收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在张玉平与段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终1056号】中,南昌中院认为:“本案中,张玉平提供的快递单及其载明事项达到了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足以认定案涉催款函“到达或应当到达当事人”,可以证明张玉平在保证期间内曾向段小涛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备注:本案为百世快递)据此,债权人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催款通知,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催款函到达或应当到达当事人,应当认定债权人向对方主张了权利。
催款函是否属于禁止一般快递企业经营的信件寄递业务对此,在益阳市资阳商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3501号】中,法院认定:“资阳商贸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向顺天建设公司邮寄《催款函》的方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顺天建设公司辩称资阳商贸公司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即“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第八十四条规定,信件,是指信函、名信片。信函指以套件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在本案中,顺丰速运作为经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快递企业,可以合法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催款函》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禁止快递企业经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故资阳商贸公司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合法有效,本案的诉讼时效于2018年3月8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三、总 结
据此,根据上述相关判例,目前法院的主流裁判观点为:如果债权人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催款通知,债权人只能提供邮寄存根,无法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不能认定债权人向相对人主张了权利。但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则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向相对人主张了权利。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相关案例供参考,但最高院的判决一般来说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就实际操作而言,稳妥起见,我们建议如下:
第一,商业银行在发送催款通知等重要文件时,一定要严格要求业务人员通过中国邮政的特快专递邮寄,不建议选择一般快递公司;
第二,通常,商业银行的制式合同文本中都会有通知和送达条款,邮寄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双方确定的地址、授权联系人(或直接发送给法定代表人)寄送,邮件品名应当写明文件名称及主要内容;
第三,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文件,可对邮寄送达过程进行公证;
第四,邮件寄出后,保留好寄送存根,并且务必查询并保存邮寄签收、送达回执。
第五,为避免争议,及时起诉才是王道。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6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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