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代缴社保,IPO不完全禁止但比例不能太高(5%)
一、小兵评析
1. 第三方代缴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这两年IPO审核中成为一个新出现的,讨论也比较多的问题。按说,以前应该也有类似的问题,可能因为信息披露没有那么充分,对整个问题要求也没有那么深入,因而问题没有显现出来。
2. 关于第三方代缴问题,在企业经营实践中还是有很普遍的现实意义,毕竟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员工人数很多、业务经营非常分散,如果不IPO,可能很多人就不交社保和公积金,直接用补贴代替了。而IPO需要全员缴纳社保和公积金,那么这些零散的分布全国各地的人员找一个第三方机构代缴是最合理的,最便捷的方式,对于发行人来说也是成本最低的方式。
3. 而这样的方式,尽管实践中很有市场,但是IPO却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代缴社保直接违反了社会保障法,这可是基本的法律法规。因而,IPO审核实践中,基本上都是要求彻底解决第三方代缴问题,在以往的案例中,不管是很低的比例,还是很少的人数,都要求解决。而目前来看,次优的解决方案也很明确:就是在当地设立分公司,由分公司来缴纳社保。不过,这种方式其实对于企业来说也挺折腾,一个是设立分公司就得有人管理,还有当地几个人的社保还需要有人专门去负责,真的是伤神费力。
4. 具体到本案例,第三方代缴社保的比例最高超过40%,后来通过设立分公司解决这个问题,代缴比例降至25%左右。发行人觉得这样没问题了,但是显然监管机构还是觉得不到位,于是,在第二次问询回复的时候,发行人继续设立分公司继续解决这个问题,到第二次问询回复的时候,预计可以将比例降至3%左右。因为有些分公司还在设立中,因而3.88%的比例只是预计的一个结果。而这个3%的比例是不是会被接受呢?是不是一定要一个不剩的全部解决呢?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案例还有很大的借鉴参考意义。
5. 最后我们想想,这个问题跟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融资以及自然人之间的资金拆借问题很类似,这些情形在经营实践中具有现实意义根本无法避免,而要是IPO审核严格执行规则,那么又违反了票据法或者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是明显的违规行为。解决这类问题,最好的方式自然是修改规则,如果不能修改规则,那么有些问题是不是在注册制的审核理念下可以适当宽容一些?比如对于第三方代缴问题,是不是可以认定代缴的比例在5%以下,是被允许的?毕竟,5%以下的人员没有缴纳社保和公积金都是被允许的,不构成IPO实质障碍,那么代缴总比没有缴纳更好一些吧?
6.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社保和公积金不允许第三方代缴,也是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形式越来越多,比例越来越高的很重要的原因。其实再想想,跟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相比,小兵觉得还是发行人与员工签署协议然后第三方代缴社保更具有保障性。很多时候,企业并不想外包,但是社保和公积金又不能合规解决,外包成为一种被动无奈的选择。
二、关于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
发行人部分员工因工作地点较为分散,存在由无关联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的情况。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总数分别为255 人、311人、358 人、398 人,无关联第三方代缴社保的人数分别为152 人、130 人、112人、132 人,代缴公积金的人数分别为151 人、129 人、112 人、132 人。
一、由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是否违反《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发行人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情形的原因发行人基于市场开拓、客户维护等业务需要,在外驻地招聘了技术、销售等人员,该部分人员涉及的人数较多、区域分散。为保障外驻员工享有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权利,对于未设立分公司或未开立社保公积金账户地区员工,发行人基于满足员工需求的考虑,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在该员工实际工作及生活的省市区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缴外驻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为了保障外驻员工享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权利。
2、由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是否违反《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及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七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其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金,若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登记的,存在被要求责令限期改正的可能、逾期不改正或被予以处罚的风险。发行人针对前述情形已出具承诺,若主管部门认为应予整改的,发行人将积极配合整改,避免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情形。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及长沙市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各地社会保险均正常缴纳。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各地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不存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综上,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其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若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登记情形的,存在被要求责令限期改正的可能、逾期不改正或被予以处罚的风险,对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根据发行人及分公司取得的社保公积金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发行人各地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不存在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3、发行人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陆续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并将外地原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的员工转到发行人设立的分公司名下缴纳。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关联第三方代缴社保的比例分别为41.80%、31.28%和33.71%,截至2022 年4 月30 日,发行人无关联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比例已下降至24.66%。为进一步对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情形进行整改,发行人拟在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人数较多的城市设立分公司,共涉及2 家分公司;同时,征得部分员工同意后,发行人将此部分员工由第三方代缴调整为由发行人或其现有分公司为其缴纳,根据截至2022年4 月30 日的员工情况进行测算,以上整改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第三方代缴社保和公积金的比例将均降低至3.88%,发行人的整改措施具有有效性。
二、进一步分析发行人目前对无关联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整改措施是否到位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截至2022 年4 月30 日,发行人员工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一)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
截至2022 年4 月30 日,发行人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
截至2022 年4 月30 日,发行人未缴纳且未通过第三方机构为员工代缴社保公积金原因。
(二)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整改措施截至2022 年4 月30 日,发行人第三方代缴社保和公积金的比例均为24.66%,比例较高。为进一步对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情形进行整改,发行人拟在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人数较多的城市设立分公司,共涉及15 家分公司;同时,征得部分员工同意后,发行人将此部分员工由第三方代缴调整为由发行人或其现有分公司为其缴纳,具体整改方案及涉及的员工人数测算如下:
根据测算结果,以上整改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第三方代缴社保和公积金的比例将均降低至3.88%,发行人的整改措施具有有效性。
(三)关于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整改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针对以上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整改措施,发行人已出具关于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整改的专项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除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外,本公司承诺将于2022 年5 月底前设立上述15 家分公司并及时在分公司设立完成并开户后将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转为由分公司缴纳;
2)本公司将在2022 年度继续有效减少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人数规模,不断提升自主缴纳比例,采取积极措施规范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情况,并保证之后年度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比例不高于本次整改完成后的情况;
3)若以上整改措施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针对以上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整改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整改的专项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将进一步督促公司按照所作出的承诺对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事项进行积极整改;
2)若公司因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事项而受到罚款或损失,本人不可撤销的承诺无条件代公司承担上述所有责任,保证公司不因此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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